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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公務員(包括警察、軍人)考試合格錄取後應該皆由基層做起,之後一段時間才能再藉由考試升等,理由如下:
(一、)如同進入私人公司皆應由最下層做起一樣,一般人民想報考公務員,應只能報考基層考試,之後符合資格及服務年限可再考較高職等進而升官,而不是一開始考了三等以上考試直接當官。
(二、)一開始考了三等以上考試直接當官的官員未經歷過基層業務,不知基層員工的需求,對基層工作一知半解。
(三、)以色列甚至沒有軍官學校,所有軍官都由當兵培養開始。
(四、)在台灣甚至有共識,法官應該有數年的律師經驗,不是考上司法三等就代表能當法官。
(五、)避免產生只會考試讀書卻不會做事之官員,亦無法使下屬服從。
(六、)官員從基層做起,可使基層員工對其有認同感。
(七、)避免官員的本位主義。
(八、)使官員對其單位及業務有認同感,不會尸位素餐。
  綜上所述,公務人員都應從基層做起,培養基本能力、徹底瞭解單位各項業務及對單位下屬與業務產生認同感,不應該從天而降,無故被放在管理階層之中。

  另外,有關警察柔道及其他警技體能方面,警大的柔道比警專要求嚴格,但最需要柔道的卻是第一線的基層警員,實屬本末倒至,矛盾之極。希望能依照事實所需訂定適合標準。且如上所述,警察應當從警員做起,符合資格後經由三等考試才到警大受訓,之後才成為警官,這才是符合邏輯的作法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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